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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3262号

郑米英与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米英,尤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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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262号

原告:郑米英。

被告:尤香。

原告郑米英为与被告尤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郑米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米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米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向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赛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