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262号
原告:郑米英。
被告:尤香。
原告郑米英为与被告尤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郑米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米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米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向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赛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