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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终78号

委改琴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委改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委改琴,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子长县,汉族,文盲,无业。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委广成,男,汉族,系被告人委改琴之兄。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委改琴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6)陕062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委改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委改琴的丈夫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4年12月20日肇事人黄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48396.16元(2009年11月10日委改琴领取了该赔偿款),后委改琴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委改琴先后又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申请再审。均因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被驳回。后来委改琴因其丈夫交通肇事一事先后多次到子长县、延安市、陕西省相关单位、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中纪委等相关单位上访。2013年4月27日9时许,委改琴因该案到子长县公安局上访,在得到答复后,因对答复不满在公安局办公大楼内大声哭嚎和大喊大叫,扰乱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当日委改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警告处罚。2013年10月21日8时30分许至同年10月29日,因该案委改琴身穿状衣伙同其嫂赵某某一起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期间在法院工作区域大哭大喊,并辱骂工作人员,后又以跳楼、下跪、拉挂横幅及将横幅缠绕在自己脖子上等方式相要挟,要求院长撤销该案的一、二审判决,同年10月29日委改琴、赵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分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0日,委改琴从子长县出发因该案到北京上访,同年10月12日、10月13日委改琴分别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上访。同年10月14日委改琴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一次,后于当日被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子长县。2014年12月13日委改琴从子长县出发因该案又到北京中纪委等单位上访,同年12月18日委改琴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再训诫一次,后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魏某、栾某某等人前去接访,并给委改琴登记了房间,给其做工作准备第二天带其回子长县,但委改琴拒绝返回,后接访人员给了委改琴500元后于同年12月21日将其接回子长县。2014年12月22日委改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委改琴因不服子长县公安局子公(新)行罚决字[2014]2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子长县公安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0月20日,委改琴因该事又到北京上访,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工作人员郭某某、任某等到北京接济中心接访,经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工作人员任某等人做工作,委改琴仍拒绝返回,接访人员答应给委改琴1000元后委改琴同意回子长,后接访人员在回子长县的火车上给了委改琴1000元。2015年12月3日,委改琴因该事又到北京上访,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张某等人到北京接济中心接访,给委改琴多次做工作后其仍拒绝返回,后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工作人员又给了委改琴2000元,委改琴才将身份证给了接访人员买票回到子长县。2016年2月20日,委改琴因该事从子长县出发到北京上访,同年2月27日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工作人员郭某某、李某等人来到北京接济中心接访,并给委改琴做工作让其回子长县,但委改琴称其上访的问题没有解决不愿意回子长县,第二天接访人员多次给委改琴做工作让其回子长县,但委改琴仍拒绝返回,后接访人员给了委改琴2000元后其与接访人员一起回到了子长县。综上,被告人委改琴2013年以来先后多次以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一案的判决到县、市、省、中央相关单位及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分别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告一次;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二次;被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子长县瓦窑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劝返期间,委改琴拒绝返回子长县,接访人员给委改琴现金4次,累计5500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委改琴以法院对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一案的判决不公等事由长时间多次非正常上访,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其上访事由均进行了处理和答复,并对其家庭生活给予适当照顾,但其仍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经接访人员多次劝说其仍拒绝返回,使接访人员累计给其5500元,虽经公安机关训诫和行政拘留,但其仍不知悔改,又以同一诉求为由,到司法机关办公场所无理缠访、闹访,随意辱骂工作人员,以大哭大闹、下跪爬行、跳楼、拉挂横幅和将横幅缠绕在自己脖子上等方式相要挟和施加压力,致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先后被公安机关训诫二次,警告一次,行政拘留二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委改琴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第三、四项辩护意见不影响定罪,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委改琴的户籍地位于子长县,其上访所涉及的问题都发生在户籍地,且其在北京、子长、延安都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本院认为该案由子长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故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第一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第二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委改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二次,累计15天应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被告人委改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委改琴提出其系合法上访,未扰乱社会秩序,法院以已经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接访人员以生活补助的名义主动给她钱,并不是她要的,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子长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委改琴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子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29日9时许,子长县公安局民警接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工作人员报案称,家住子长县村民委改琴从2005年至今多次到北京市上访,并以上访为由多次向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索要钱财,要求查处,子长县公安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被告人委改琴在卷供述证实,她因不服子长县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一案的判决从2005年起断断续续一直上访至今,她先后在延安市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公安部等单位上访,她2013年4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警告处罚;2013年10月2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4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一次;2014年12月18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再训诫一次;2014年12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18日,她因该事到北京上访,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干部到北京给她做工作让她回子长,接访人员给她做了很多工作后她才答应回子长,因当天晚了,接访干部就给她登记了一间房子住下,并告诉她明天回子长,第二天早上接访干部敲门让她起来回子长,她告诉接访干部她还没有起来,后接访干部从房间门缝给她塞进来500元,她就和接访干部回到子长县,2015年10月20日,她因该事到北京上访,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干部和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到北京接济中心给她做工作让她回子长(干部和民警她不知道名字),后接访人员在回子长县的火车上给了她1000元,2015年12月3日,她因该事又到北京上访,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干部郭某某、李某等人到北京接济中心接访她,给她做工作让回子长,她不愿意回,后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接访干部给了她2000元后她将身份证给了接访干部买票回到子长县,2016年2月20日,因该事她一个人从子长县出发坐火车来到北京市上访,先后到中纪委、公安部递交了上访材料,完了她还准备去最高人民法院,同年2月27日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干部(她不知道名字)来到北京接济中心接访她,她给接访人员说不愿意回子长,她要继续上访,上访的问题没有解决她没有钱生活,后接访干部给了她2000元生活费后她与接访干部一起回到了子长县,她在北京上访的目的就是要那些部门给咱们当地一些压力,好给她处理事情,上访期间接访干部多次给她生活费,前后四次共计5500元,都被她花了。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的副书记,由于委改琴从2005年开始一直断断续续在县、市、省及北京相关单位上访,期间他前去北京接访过,所以他认识委改琴,委改琴上访的主要问题是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不服二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民事赔偿过低多次到北京上访,但此事法院已经终审,都已经处理完了,且政府也给委改琴解决了低保的问题,他觉得委改琴是无理取闹,以上访为由向政府要钱,如果接访人员不给委改琴钱,委改琴就不会回子长县。2015年10月20日他和单位同事魏某、任某去北京接访,他们来到北京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后给其做工作让其回子长县,但委改琴不听劝阻,坚持要继续在北京上访,还给他们说“你们接访人员给别的上访人员高某某、栾某某3000元,也要给我3000元,不给就不回,要继续上访”,后经过政府干部任某和子长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给委改琴做工作,委改琴同意给其1000元和他们回子长县,后任某、王某某在回子长县的火车上给了委改琴1000元,2016年2月27日他和单位同事李某、杨某一起去北京接访委改琴,到了后经多次对委改琴做工作,并对委改琴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答复,但委改琴拒绝回子长,并提出让他们给上其2000元就回子长,他们没有办法由李某给了委改琴2000元后委改琴和他们回到了子长,上述两次共给了委改琴3000元,是他们没有办法才给的,不是他们自愿给的,不给委改琴就不回子长,3000元不是民政救济款,是任某、李某个人的钱,委改琴曾经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4、证人魏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的干部,他是通过接上访户认识委改琴的,委改琴经常上访,委改琴上访的主要问题是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不服二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民事赔偿过低多次到北京上访,但此事法院已经终审,都已经处理完了,且政府也给委改琴解决了低保的问题,他觉得委改琴是无理取闹,以上访为由向政府要钱,如果接访人员不给委改琴钱,委改琴就不会回子长县,2014年12月18日,他和同事栾某某去北京接访(由他同学路某某开车),到北京后在北京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给其做工作让回子长,不要再上访了,准备第二天带委改琴回子长,由于当天已经晚了,他们就在北京接济中心附近登记房子住下,给委改琴也登记了一间房子住下,第二天早上他们敲门叫委改琴起来回子长时,委改琴说“我不穿衣服,如果你们给上我2000元,我就把衣服穿上和你们回子长,否则我就不回子长”,后经过他们做工作委改琴要求在门缝中给她塞进去500元就回子长县,他没有办法就给委改琴从门缝中塞进去500元,后委改琴和他们回到了子长,2015年10月20日他和单位副书记郭某某、同事任某去北京接访,他们来到北京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后给其做工作让其回子长县,但委改琴不听劝阻,坚持要继续在北京上访,还给他们说“你们接访人员给别的上访人员高某某、栾某某3000元,也要给我3000元,不给就不回,要继续上访”,后经过政府干部任某和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给委改琴做工作,委改琴同意给其1000元后和他们回子长县,后任某、王某某在回子长县的火车上给了委改琴1000元,上述给委改琴的1500元不是民政救济款,都是他个人的钱(其中1000元是他给任某后任某又给的委改琴),他们也是没有办法才给的委改琴,并不是他们自愿给的,2015年初的时候他们单位的李某、张某也到北京接访过委改琴,当时他没有去,后来听说李某、张某也给了委改琴2000元才把委改琴接回子长,如果不给委改琴就不回来,委改琴曾经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5、证人任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的干部,他是通过接上访户认识委改琴的,委改琴经常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委改琴上访的主要问题是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不服二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民事赔偿过低多次到北京上访,但此事法院已经终审,都已经处理完了,且政府也给委改琴解决了低保的问题,他觉得委改琴是无理取闹,以上访为由向政府要钱,如果接访人员不给委改琴钱,委改琴就不会回子长县,2015年10月20日单位安排他和单位同事郭某某、魏某去北京接上访人员委改琴,来到北京后对委改琴做工作让回子长,委改琴不愿意回去,而且向他们索要3000元,否则其不回子长县,他们当时没有答应,通过多次做工作他们答应给委改琴1000元其才愿意回子长,后在回子长的火车上他给了委改琴1000元,给委改琴的1000元是魏某个人给的,不是民政救济款,也不是他们自愿给委改琴的,是完全没有办法才给委改琴的,如果不给,委改琴就继续要上访。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的干部,他是通过去北京接济中心接上访户认识委改琴的,委改琴经常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委改琴上访的主要问题是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不服二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民事赔偿过低多次到北京上访,但此事法院已经终审,都已经处理完了,他觉得委改琴就是以上访为由向政府要钱,如果接访人员不给委改琴钱,委改琴就不会回子长县,就会继续在北京上访,2016年2月27日他和单位同事郭某某、李某一起去北京接上访人员委改琴,来到北京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后对其做工作让回子长,委改琴不愿意回子长,第二天早上通过李某给委改琴做工作,并给委改琴答复了相应的问题,委改琴还是不愿意和他们回子长,但委改琴提出给其2000元就愿意和他们回子长,他们为了让委改琴不再上访就给了其2000元,后委改琴和他们回到了子长县,委改琴原来也和政府接访人员索要过钱物,但具体要了多少他不知道。7、证人栾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的护林员,他是通过在北京接上访人员认识委改琴的,委改琴上访的主要问题是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不服二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民事赔偿过低多次到北京上访,但此事法院已经终审,都已经处理完了,他觉得委改琴是无理取闹,以上访为由向政府要钱,如果接访人员不给委改琴钱,委改琴就不会回子长县,2014年12月18日,他和同事魏某去北京接访(由魏某同学路某某开车),到北京后在北京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给其做工作让回子长,不要再上访了,经他们劝阻委改琴答应和他们回子长,由于当天已经晚了,他们决定先住一晚,第二天带委改琴回子长,他们就在北京接济中心附近登记房子住下,给委改琴也登记了一间房子住下,第二天早上他们敲门叫委改琴起来回子长时,委改琴告诉他们说“我不穿衣服,如果你们给上我2000元,我就把衣服穿上和你们回子长,否则我就不回子长”,后经过他们做工作委改琴要求在门缝中给她塞进去500元就回子长县,他们没有办法就给委改琴从门缝中塞进去500元,后委改琴和他们回到了子长,他还知道委改琴2014年10月份因为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委改琴是否和政府再索要过钱物他不知道,他只接访过委改琴这一次。8、证人路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干部魏某的同学,2015年10月18日他同学魏某去北京接上访人员,因为他以前是驾驶员,魏某打电话让他开车陪其及一个叫栾某某的去接访,所以他就认识了上访人员委改琴,来到北京后魏某等人在北京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后经过多次给委改琴做工作让回子长,委改琴答应回子长,因为当天太晚了,路上不好走,加之他已经开了一天车,所以建议在北京住一晚回子长,魏某同意后他们在北京陶然亭的如家宾馆登记房间住下,魏某给委改琴也登记了一间房子住下,第二天早上他们敲门让委改琴起来回子长时,委改琴在房间里告诉魏某说“我什么也不穿,你们不要进来,你们给上我2000元的话,我就穿衣服和你们回子长,否则我要继续在北京上访”,后经过魏某给委改琴做工作,委改琴要求给其在门缝中塞进去500元就回子长,魏某没有办法最终给委改琴从门缝中塞进去500元后委改琴和他们回到了子长,他认为委改琴就是以上访为由向政府接访干部索要钱财。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他是通过去北京接济中心接上访户认识委改琴的,委改琴经常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委改琴上访的主要问题是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不服二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民事赔偿过低多次到北京上访,但此事法院已经终审,都已经处理完了,2015年12月3日他和单位同事李某一起去北京接上访人员委改琴,来到北京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后对其做工作让回子长,委改琴不愿意回子长,说其还要办别的事情,第二天早上他和李某又来到接济中心给委改琴做工作,并给委改琴答复了相应的问题,委改琴还是不愿意和他们回子长,但委改琴提出给其2000元救济款就愿意和他们回子长,他们为了让委改琴不再上访就给了其2000元,后委改琴将其身份证给了他后和他们一起回到了子长县,委改琴于2014年10月14日、12月18日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训诫一次;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瓦窑堡镇政府的干部,由于委改琴一直在县、市、省及北京相关单位上访,期间他多次接访过委改琴,所以他认识委改琴,委改琴上访的主要问题是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不服二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民事赔偿过低多次到北京上访,但此事法院已经终审,都已经处理完了,他觉得委改琴是无理取闹,以上访为由向政府要钱,如果接访人员不给委改琴钱,委改琴就不会回子长县。2015年12月3日他和单位同事张某去北京接访,他们来到北京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后给其做工作让其回子长县,但委改琴不听劝阻,坚持要继续在北京上访,后经过他们多次劝说,委改琴还是不愿意回子长,而且还给他们说“上次接访人员给我钱了,我到北京上访也有花费,给上我2000元我就回子长县,否则我不回”,他们没有办法只好给了委改琴2000元,后他拿着委改琴的身份证买了火车票和其一起回到了子长县,2016年2月27日,他和单位同事郭某某、杨某一起去北京接访委改琴,到了北京在接济中心找到委改琴后经多次对委改琴做工作让回子长,委改琴拒绝回子长,提出其上访也有花费,让他们给上其2000元就回子长,他们当时答应回去后给其2000元,等他们给委改琴订好火车票后委改琴又反悔了,要求当时给其钱,他们没有办法就由他给了委改琴2000元后委改琴和他们顺利回到了子长,上述两次共给了委改琴4000元是他们没有办法才给的,不是他们自愿给的,不给委改琴就不回子长,4000元不是民政救济款,是他们个人的钱,委改琴于2014年10月14日、12月18日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训诫一次;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11、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4)子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延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延中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监字第5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领条证实,委改琴丈夫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一案,2004年12月20日肇事人黄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48396.16元(2009年11月10日委改琴领取了该赔偿款),后委改琴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委改琴先后又分别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申请再审,但均因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被驳回。12、子长县瓦窑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灾民救助发放花名表及子长县瓦窑堡镇下冯家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委改琴是子长县村民,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委改琴的丈夫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其死亡,2004年12月20日肇事人黄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48396.16元(2009年11月10日委改琴领取了该赔偿款),后委改琴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但委改琴就此事一直向各级政府缠访,后政府给委改琴一家三口办理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经常给予生活救助。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4年10月14日、12月18日委改琴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训诫一次。14、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委改琴扰乱单位秩序案案卷及子长县公安局子公(新)行罚决字[2014]2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14日、12月18日委改琴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上访,于2014年12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15、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证实,委改琴不服子长县公安局子公(新)行罚决字[2014]2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子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子长县人民法院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16、子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案卷号为2006的治安处罚案卷及子长县公安局子公(城)行罚决字[2013]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4月27日9时许,委改琴因其丈夫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一案到子长县公安局办公大楼内大声哭嚎和大喊大叫,当日委改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警告处罚。17、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关于委改琴、赵某某扰乱单位秩序案案卷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南)行罚决字[2013]2675号、2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1日8时30分许至同年10月29日之间,因该案委改琴身穿状衣伙同其嫂赵某某一起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期间在法院工作区域大哭大喊,并辱骂工作人员,后又以跳楼、下跪、拉挂横幅、及将横幅缠绕在自己脖子上等方式相要挟,要求院长撤销该案的一、二审判决,同年10月29日委改琴、赵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分别行政拘留十日。1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委改琴生于1967年12月3日。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委改琴以生效的判决不公为由多次到行政、司法机关缠访、闹访,随意辱骂工作人员,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委改琴的上诉理由及对管辖权的异议,经查,委改琴虽因故上访,但经有关部门处罚后,仍借故生非,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及释明管辖权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守岐

审判员  黄延峰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