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民保令3号

胡某某、应某某与胡某某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保令3号

申请人:胡浩然,男,汉族,2007年4月9日出生,浙江省文成县人。

申请人:应锐敏,女,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

申请人:胡子卫,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申请人胡浩然、应锐敏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被申请人胡子卫常常殴打申请人,并于2016年4月28日深夜砸开申请人的房门威胁申请人。请求禁止被申请人胡子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浩然、应锐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胡子卫对申请人胡浩然、应锐敏实施包括骚扰、谩骂、殴打等行为在内的家庭暴力。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胡子卫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