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466号原告童永贵,男,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张荣东,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钟星凤,女,1978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永贵与被告张荣东、钟星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永贵以其与被告可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可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并据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童永贵负担。
审判员 林慕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