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275号原告卢大娒。委托代理人周建深、周春妮(特别授权),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大娒诉被告蔡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大娒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大娒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大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大娒负担。
审 判 员 苏其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夏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