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正坎。
申请执行人:孙雪梅。
被执行人:孙方文。
被执行人:孙群英。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正坎、孙雪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方文、孙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216-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方文、孙群英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西、芙蓉路北汇林园XX幢6层603室(建筑面积:81.57平方米,权证字号:合产字第811024XXXX、811024XXXX)房产一套。现因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方文、孙群英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西、芙蓉路北汇林园XX幢6层603室(建筑面积:81.57平方米,权证字号:合产字第811024XXXX、811024XXXX)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