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补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尹梅芳。被执行人吕事寅。被执行人韩琦。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尹梅芳申请吕事寅、韩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42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吕事寅、韩琦应支付申请人尹梅芳案款64000.0元,承担执行费86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吕事寅;韩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庐执补字第00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