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庐执补字第00306号

尹梅芳、吕事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梅芳,吕事寅,韩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补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尹梅芳。被执行人吕事寅。被执行人韩琦。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尹梅芳申请吕事寅、韩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42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吕事寅、韩琦应支付申请人尹梅芳案款64000.0元,承担执行费86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吕事寅;韩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庐执补字第00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