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朱剑钧,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姚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姚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云
审 判 员 孟乐群
代理
审判员 韦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秀梅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