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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1702号

刘德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周业国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刘德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周业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702号原告刘德君,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段小林,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负责人尹寒,总经理。

被告周业国,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周业国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君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刘德君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刘青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