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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236号

沈一明与李海林、江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一明,李海林,江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236号

原告:沈一明。

委托代理人:陈辉,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宗伟,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林。

被告:江美琴。

原告沈一明为与被告李海林、江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一明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一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沈一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 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