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236号
原告:沈一明。
委托代理人:陈辉,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宗伟,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林。
被告:江美琴。
原告沈一明为与被告李海林、江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一明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一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沈一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 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