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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申103号

谢明坤与李航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明坤,李航,王文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10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明坤,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航,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24号5单元203室。一审

被告:王文凤,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谢明坤因与被申请人李航、一审被告王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明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曲海涛

审 判 员  张玉凤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