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10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明坤,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航,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24号5单元203室。一审
被告:王文凤,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谢明坤因与被申请人李航、一审被告王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明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曲海涛
审 判 员 张玉凤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