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732号原告上海久事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泰州贺安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久事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泰州贺安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久事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