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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19执23号

王金哲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哲,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19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哲,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洪雷,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商贸西街26号。负责人何大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金哲诉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哲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