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8民初446号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46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