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46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亭 微信公众号“”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46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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