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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386号之一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乃洪、曹梅霞、林晓尧、罗乃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乃洪,曹梅霞,罗乃平,林晓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罗乃洪,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曹梅霞,女,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罗乃平,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晓尧,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乃洪、曹梅霞、罗乃平、林晓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连城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梅霞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岩新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