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张其。被执行人仲伟军。被执行人艳芹。本院在执行张其与仲伟军、于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