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刑更304号

张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304号罪犯张龙,男,1989年5月10日生,陕西省潼关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澄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犯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