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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492号

赵全生、陆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全生,陆进文,陆进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赵全生,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陆进文,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陆进贵,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全生与被执行人陆进文、陆进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陆进文、陆进贵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陆进文、陆进贵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属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委托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院已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4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立兴

审判员  张秀仁

审判员  黄汉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