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1686号

薛春林与钟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春林,钟步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686号原告薛春林,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钟步洪,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林与被告钟步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薛春林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三十九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六十九元五角,由原告薛春林负担。

审判员  陈绍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