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在执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