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339号原告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法定代表人何向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海江,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卫平。
原告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