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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339号

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赵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赵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339号原告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法定代表人何向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海江,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卫平。

原告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科来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