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北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付明实,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博克,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刚,居民。
委托代理人:姜苏仟,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城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城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曹红岩
审判员 付景波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欣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