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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异4号

连城县庙前镇兰桥村村民委员会与于治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城县庙前镇兰桥村村民委员会,于治国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连城县庙前镇兰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永章,现任兰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于治国,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岩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治国与被执行人连城县庙前镇兰桥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连城县庙前镇兰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2)连执行字第938号执行裁定书,并对已冻结的账户予以解冻。后于2016年5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于治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遂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异议人连城县庙前镇兰桥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连城县庙前镇兰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邓兴沿

审判员  陈春生

审判员  杨映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玲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