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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317号

原告敖宏达与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宏达,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敖宏达被执行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1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