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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601号之二

郑卫忠与冯国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卫忠,冯国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01号之二

原告:郑卫忠。

被告:冯国明。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冀1121民初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冯国明名下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