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01号之二
原告:郑卫忠。
被告:冯国明。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冀1121民初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冯国明名下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娜娜 来自
郑卫忠与冯国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01号之二
原告:郑卫忠。
被告:冯国明。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冀1121民初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冯国明名下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