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198-1号
原告:孙玉真,农民。
被告:郭新良,农民。
被告:杨满阵,农民。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浩,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号。
原告孙玉真诉被告李某郭新良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杨满阵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满阵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留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