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9民初2198-1号

孙玉真与郭新良、杨满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玉真,郭新良,杨满阵,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198-1号

原告:孙玉真,农民。

被告:郭新良,农民。

被告:杨满阵,农民。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浩,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号。

原告孙玉真诉被告李某郭新良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杨满阵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满阵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留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