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928民初132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按乡俗举行婚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2006年4月16日育有一女名叫刘某,现在五寨县第三小学上学;2011年6月17日育有一子名叫刘某,现在幼儿园上学。双方婚后开始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刘某某自愿抚养两个子女,不要求原告贾某某支付抚养费。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刘某、刘某随被告刘某某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缠。
四、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生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超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慧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