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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刑医2号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张国梁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张国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驳 回 强 制 医 疗 申 请 决 定 书(2016)川0703刑医2号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张国梁,男,生于1980年10月17日,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阳县。法定代理人陈某1,女,系被申请人张国梁之妻,住河南省淮阳县。指定诉讼代理人唐浩,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医申(2016)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精神病人张国梁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于2016年5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忠,被申请人张国梁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1、指定诉讼代理人唐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2016年3月13日12时许,涉案精神病人张国梁在租房厨房中,持菜刀将妻子陈某1颈部、头部等处砍伤,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陈某12016年3月13日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国梁诊断为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对其2016年3月13日的故意伤人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张国梁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提出如果自己病没有好就应继续在医院治疗,如果病好了就应让自己出院。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如果被申请人的病还没有好,就应该继续强制治疗,以免伤害家人,如果把被申请人治好了,就可以让被申请人回家找一份工作,缓解家中经济状况。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对被申请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和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医疗,应当有专业机构的报告认定的代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12时许,涉案精神病人张国梁在租房厨房中,持菜刀将妻子陈某1颈部、头部等处砍伤,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陈某12016年3月13日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3月29日,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国梁诊断为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对2016年3月13日的故意伤人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张国梁被家属送至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5月10日出院,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证明载明:经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及MECT治疗1月余。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对自己的病情有认识,目前已达临床痊愈,今日出院。出院建议:已进行健康教育;坚持服药3年以上,专人管理,定时服药;出院带药半月;每月复查肝肾功、血常规、心电图、胸片、消化泌尿B超;每半月到精神科专科门诊随访。如病情有变化,随时到精神科门诊随访。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入院证和出院证等书证,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张国梁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国梁在案发后经正规精神病医疗机构治疗精神症状已消失,自知力已恢复,对自己的病情有认识,目前已达临床痊愈状态,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被申请人目前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相应证据,故对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国梁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请人张国梁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葛顺华

人民陪审员  董映智

人民陪审员  崔瑞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