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720号
原告:杨磊,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西潘楼镇。
被告:李小奎,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张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李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磊负担。
审判员 汝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