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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720号

原告杨磊诉被告李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磊,李小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720号

原告:杨磊,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西潘楼镇。

被告:李小奎,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张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李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磊负担。

审判员 汝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