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47号原告胡某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