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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47号

胡秀清与李学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47号原告胡某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