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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执280号

张佐强、曹新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佐强,曹新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280号

申请人:张佐强,男,汉族,1977年5月5日生,元氏县人,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曹新盼,男,汉族,元氏县人,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张佐强与曹新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佐强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