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280号
申请人:张佐强,男,汉族,1977年5月5日生,元氏县人,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曹新盼,男,汉族,元氏县人,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张佐强与曹新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佐强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