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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2220号

肖春玲与广州市龙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春玲,广州市龙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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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2220号

原告:肖春玲,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广州市龙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羽。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玲与被告广州市龙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春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2016年5月12日庭审。

本院认为,原告肖春玲经传票传唤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春玲负担。

审 判 长  田天宝

人民陪审员  黄凤君

人民陪审员  陈少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颖蓉陈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