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民初8008号

姚广鋆与江门市国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广鋆,江门市国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韩希库,谢志雄,黄秀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8008号

原告:姚广鋆,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楚翔,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国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组织机构代码74186096-4。

法定代表人:姚桂香。

被告: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57601877-2。

法定代表人:韩长生。

被告: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组织机构代码77624439-5。

法定代表人:陈定龙。

被告:韩希库,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被告:谢志雄,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

被告:黄秀媛,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姚广鋆诉被告江门市国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韩希库、谢志雄、黄秀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广鋆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国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韩希库、谢志雄、黄秀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广鋆撤回对被告江门市国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韩希库、谢志雄、黄秀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5800元减半收取152900元,由原告姚广鋆负担。

审判员  何晖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家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