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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912号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912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