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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906号

钱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906号原告钱某。被告宁某。本院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是2016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承担。

审 判 员  匡自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清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