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906号原告钱某。被告宁某。本院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是2016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承担。
审 判 员 匡自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清韵 关注公众号“”
钱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906号原告钱某。被告宁某。本院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是2016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承担。
审 判 员 匡自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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