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辖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宇迪个体酒店,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号。经营者苏镇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宝艺委托代理人王治刚,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连义,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宇迪个体酒店与被上诉人苏宝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南明区宇迪个体酒店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经营场所位于本市南明区,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勇
代理
审判员 邹爱玲
代理
审判员 覃桢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