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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民初772号

福泉市鸿宇杰寄卖行有限公司与李啟义、魏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福泉市鸿宇杰寄卖行有限公司,李啟义,魏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772号原告福泉市鸿宇杰寄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新泉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3728043-1。法定代表人牟和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祖奎,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啟义,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福泉市。被告魏小敏,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生,湖南省衡阳县人,现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泉市鸿宇杰寄卖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啟义、魏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泉市鸿宇杰寄卖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鸿宇杰寄卖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泉市鸿宇杰寄卖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泉市鸿宇杰寄卖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晏国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