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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1255号

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王爱春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爱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商务大厦B座五区三层。负责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王爱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爱春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注销房屋网签合同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爱春与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4-0003992号、2014-0003993号、2014-0003994号、2014-0003999号、2014-0004000号、2014-0004001号、2014-0004002号、2014-0004007号、2014-0004010号、2014-0004012号、2014-0004013号、2014-0004015号、2014-0004016号、2014-0004017号、2014-0004018号的网签合同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