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248号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