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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135号

张国元与鄂丽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国元,鄂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35号申请人张国元,男,1937年5月2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镇八宝村一组48号。被申请人鄂丽君,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商品铭城小区*号楼*单元***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鄂丽君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帐户(账号:6217850500016166781)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鄂丽君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帐户(账号:6217850500016166781)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