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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825号

(2016)冀0823执825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立军,袁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825号申请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立军,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卧龙镇,联系电话1393246****被执行人袁克利,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卧龙镇,联系电话1390314****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玉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