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457号
原告:王金夫。
被告:临海市新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白塔小区4-12幢。
法定代表人:陈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夫与被告临海市新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夫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夫负担。
审 判 员 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莫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