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387号
原告:郭清辉,男,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恒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辉诉被告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清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辉撤回对被告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郭清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