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482号原告张喜义,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葛振海,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义诉被告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喜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义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昊
张喜义与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482号原告张喜义,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葛振海,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义诉被告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喜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义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