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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482号

张喜义与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喜义,葛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482号原告张喜义,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葛振海,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义诉被告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喜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义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