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91号
原告:合肥梯西埃姆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汤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梯西埃姆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梯西埃姆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汤群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综合楼402室(房产证号:包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梯西埃姆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汤群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综合楼402室(房产证号:包字第××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道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