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974号原告赵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教师,工作单位林西县实验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计315.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冬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