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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974号

赵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974号原告赵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教师,工作单位林西县实验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计315.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冬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