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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489号

张培培与许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培培,许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489号原告张培培,女,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许长生,女,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培诉被告许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培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不再退还原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禹红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高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