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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348号

林某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348号

原告:林某。

被告: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