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348号
原告:林某。
被告: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