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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3执69号

格桑平措与XX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格桑平措,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3执69号申请人格桑平措,男,藏族,务工,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务工,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申请执行人格桑平措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藏0103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格桑平措支付借款人民币132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格桑平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格桑平措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格桑平措已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格桑平措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藏0103执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次仁加略

审判员 嘎玛益西

审判员 普布卓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拜 有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