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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196号

杨荣海与张猛、刘玲、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荣海,张猛,刘玲,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杨荣海,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猛,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玲,女,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自